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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兵的体检标准是什么?

征兵的体检标准是什么?

2024年05月27日 14:19

1征兵的体检标准是什么?
第一条身长、体重不低于下列标准合格:
(一)男性:
陆勤、潜艇、水面舰艇人员(含海军陆战队员,以下各条均同),空降兵,坦克乘员,身长162厘米(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),体重50千克。
潜水员,身长168厘米(不超过185厘米),体重54千克。
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陆勤人员身长可放宽至158厘米,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。
(二)女性:身长158厘米,体重45千克。
(三)过于肥胖或瘦弱者,不合格。
第二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、骨折、凹陷、颅内异物存留等,颅脑外伤后遗症,颅脑畸形,颅脑手术史,不合格。
第三条颈强直,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,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,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。
第四条骨、关节、滑囊、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,骨、关节畸形,习惯性脱臼,脊柱慢性疾病,慢性腰腿痛,不合格。
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,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(空降兵超过4厘米),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,不合格。
第六条影响功能的指(趾)残缺、畸形、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,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、胼胝、重度皲裂症,不合格。
第七条恶性肿瘤,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、囊肿、瘢痕、瘢痕体质不合格。
第八条脉管炎,动脉瘤,重度下肢静脉曲张、精索静脉曲张,不合格。
第九条有胸、腹腔手术史,疝,脱肛,肛痿,陈旧性肛裂,环状痔,混合痔(直径大于0.5厘米或超过二个),经常发炎、出血的内外痔,不合格。
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、结核、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,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,隐睾,不合格。
第十一条腋臭、头癣,泛发性体癣,疥疮,慢性湿疹,,慢性寻麻疹,神经性皮炎,白癜风,银屑病,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(共同生活)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,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,不合格。
第十二条淋病,梅毒,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,非淋球菌性尿道炎,尖锐湿疣,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,不合格。
内科:
第十三条血压超出下述范围,不合格。
收缩压:12.00--18.66千帕(96--140毫米汞柱);
舒张压:8.0--11.46千帕(60--86毫米汞柱)。
第十四条器质性心脏、血管疾病,不合格。
第十五条慢性支气管炎,支气管哮喘,肺结核,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,不合格。
第十六条胃、十二指肠、肝脏、胆囊、脾脏、胰腺疾病,细菌性痢疾,慢性肠炎,内脏下垂,腹部包块,不合格。
第十七条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,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。
(一)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8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40单位以上。
(二)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3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25单位以上,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超过6单位或硫酸锌浊度试验超过12单位。
(三)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滴度大于1:16。
第十八条泌尿、血液、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,结缔组织疾病,不合格。
第十九条钩虫病(伴有贫血),慢性疟疾,血吸虫病,黑热病,阿米巴痢疾,丝虫病,不合格。
第二十条有癫痫病、精神病、梦游、晕劂史及神经官能症、智力低下、遗尿症,不合格
第二十一条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,不合格。
第二十二条口吃,不合格。
轻度口吃(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),除潜艇人员、潜水员、坦克乘员外,合格。
耳、鼻、喉科:
二十三条嗅觉丧失,不合格。
嗅觉迟钝,各类人员合格(防化兵除外)。
第二十四条听力,每侧耳语低于5米,不合格。
第二十五条眩晕症,重度晕车、晕船,不合格。
第二十六条耳廓畸形,外耳道闭锁,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,耳廓、外耳道湿疹,耳霉菌病,不合格。
第二十七条:鼓膜穿孔,化脓性中耳炎,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,不合格。
第二十八条鼻畸形,慢性副鼻窦炎,重度肥厚性鼻炎,萎缩性鼻炎、鼻息肉,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,不合格。
第二十九条慢性扁桃体炎,影响吞咽、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、喉疾病,不合格。
眼科:
第三十条视力,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:
(一)陆勤人员:右眼裸眼视力4.9,左眼裸眼视力4.8。
(二)潜艇、水面舰艇人员、潜水员、空降兵、坦克乘员每一眼裸眼视5.0。
高中、职业高中、中专毕业生视力可放宽至4.9。
第三十一条色觉异常,不合格。
能够识别红、绿、黄、蓝、紫各单色者,陆勤人员合格。
第三十二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、睑缘、结膜、泪器疾病,不合格。
假性翼状胬肉,深入角膜不超过2毫米,陆勤学员合格。
第三十三条眼球突出,眼球震颤,眼肌疾病,不合格。
共同性内、外斜视在15度以内,陆勤学员合格。
第三十四条角膜、巩膜、虹膜睫状体疾病,瞳孔变形、运动障碍,不合格。
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,各类人员合格。
第三十五条晶状体、玻璃体、脉络膜、视神经疾病,青光眼,不合格。
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,各类人员合格。
口腔科:
第三十六三度龋齿、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二个,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;颌关节疾病,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,不合格。
第三十七条切牙、尖牙、双尖牙缺损,超咬合超过0.5厘米,开咬合超过0.3厘米,深复合超过三分之二,反咬合,牙列不齐,轻度牙周病,潜艇人员、潜水员不合格。
第三十八条慢性腮腺炎,腮腺囊肿,不合格。
妇科:
第三十九条外生殖器发育异常,功能性子宫出血,生殖器官结核,肿块,慢性盆腔炎,不合格。
第四十条各期妊娠,不合格。
二、征兵的基本条件
(1)政治审查、身体检查符合应征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和身体条件;
(2)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,必须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,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以上;大专以上学历的,必须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,可以招应届毕业生,也可以招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;
(3)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,部队特别需要并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放宽至27周岁。比原规定缩小了年龄段,原规定是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,部队特殊专业需要或具有技师、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,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。
2征兵的体检标准是什么?

1、招募条件如下:高中毕业(含中专、职高、技校)及以上学历的青年,未婚,年龄在18至22岁间,普通大学毕业生年龄可放宽至24岁。女兵招募对象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大学应届毕业生、在校生,未婚,年龄要求同男性。如自愿,17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也可入伍。

2、身高体重标准:(一)身高标准:男性不低于160cm,女性不低于158cm。特殊岗位:坦克兵162—178cm,潜水员168—185cm,舰艇兵162—182cm,空降兵至少168cm,特种部队及驻港澳部队至少170cm,北京卫戍区仪仗队至少180cm,中央警卫团及公安警卫部队至少170cm,体格优秀的可适当放宽至165cm。(二)体重标准:男性体重应在标准体重的15%至30%之间。标准体重计算公式:身高减去110再乘以千克。

3、视力要求: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.6,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.5。经过准分子手术且恢复半年以上,双眼视力均需达到4.8以上,眼底检查无异常即为合格。特殊岗位如坦克兵、舰艇兵等裸眼视力要求更高。对于屈光不正者,若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半年以上且视力达标,则为合格。但潜水员、潜艇人员等特定岗位,经过手术治疗则不合格。

4、辅助检查:心电图需符合标准。征兵体检对心电图有明确要求,包括正常心电图和大致正常心电图。正常心电图需满足窦性心律,心率在60-100次/分之间,心电图各波段形态及时程在正常范围内。大致正常心电图则包括窦性心律稍慢或稍快,窦性心律不齐但可经调整后改善,P波电轴轻度左偏等情况。QRS电轴偏移在一定范围内,单纯逆钟向或顺钟向转位,以及QRS波群终末稍宽钝但时间正常等情况也属大致正常。

3征兵的体检标准是什么?

第一章外科

第一条男性身高不低于160cm,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,合格。条件兵身高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二条体重符合标准,空腹血糖小于7.0mmol/L,合格。其中:

(一)男性:BMI在17.5至30之间,条件兵BMI在17.5至27之间;

(二)女性:BMI在17至24之间。

BMI超过28需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,百分比小于6.5%合格。

(BMI计算方式为:体重(千克)除以身高(米)的平方)

第三条颅脑外伤史、畸形、手术史及脑外伤后综合症,不合格。

第四条颈部运动受限、斜颈、甲状腺肿及乳腺肿瘤,不合格。单纯性甲状腺肿,条件兵不合格。

第五条骨、关节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,胸廓畸形,习惯性脱臼等,不合格。但下列情况合格:

(一)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;

(二)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,无功能障碍;

(三)关节弹响不影响正常功能;

(四)大骨节病仅指、趾关节稍粗大,无自觉症状;

(五)轻度胸廓畸形(条件兵除外)。

第六条肘关节过伸或外翻超过规定,或存在功能障碍,不合格。

第七条下蹲不全,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,膝内外翻超过规定,或步态异常,不合格。轻度下蹲不全(膝后夹角小于等于45度),除条件兵外合格。

第八条手指、足趾残缺或畸形,足底弓消失,重度皲裂症,不合格。

第九条恶性肿瘤及超过规定尺寸的良性肿瘤、囊肿,不合格。

第十条瘢痕体质及影响功能的瘢痕,不合格。

第十一条面部及裸露部位文身超过规定尺寸,男性文眉等,不合格。

第十二条脉管炎、动脉瘤及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等,不合格。

第十三条胸腹腔手术史及重度陈旧性肛裂等,不合格。但下列情况合格:

(一)阑尾炎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;

(二)腹股沟疝等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;

(三)混合痔数量在规定范围内。

第十四条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,不合格。但下列情况合格:

(一)无自觉症状的轻度精索鞘膜积液等;

(二)交通性鞘膜积液术后一年以上无复发;

(三)包茎、包皮过长(条件兵除外);

(四)轻度包皮炎、阴囊炎。

第十五条重度腋臭,不合格。轻度腋臭,条件兵不合格。

第十六条头癣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,不合格。但下列情况合格:

(一)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,长径小于3cm;

(二)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2处,每处长径小于3cm。

第十七条性传播疾病,不合格。

第二章内科

第十八条血压在下列范围,合格:

(一)收缩压90mmHg至140mmHg;

(二)舒张压60mmHg至90mmHg。

第十九条心率在下列范围,合格:

(一)60至100次/分;

(二)50至59次/分或101至110次/分,经检查系生理性(条件兵除外)。

第二十条高血压病及严重心脏病等,不合格。但下列情况合格:

(一)生理性心律不齐等(条件兵除外);

(二)直立性低血压、周围血管舒缩障碍(仅陆勤人员)。

第二十一条慢性呼吸系统疾病,不合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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